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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的识别与船东的保险保障

作者: 来源: 日期:2001-09-09

在船东保赔保险索赔中,货损索赔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由于船东订立的运输合同中的某些条款的问题很可能会导致其保赔保险保障失效。例如,保赔保险的承保条件要求,运输合同中的条款给予船东的保护不得低于海牙规则及海牙-维斯比规则给予船东的保护。仅在承运人无法将责任限制在海牙规则及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的标准时,经特别约定保赔保险才会承保承运人超过海牙规则及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标准的风险。

  保赔保险仅承保承运人的法定责任,如果依据合同和适用法律承运人无需负责,则承运人无法从保赔协会得到赔偿。因此,从相关的运输合同中识别承运人的法定责任,对于承运人及其保赔协会都是相当重要的。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时,货方可以以多种法律方式向承运人索赔,其中最重要的方式是以违约或侵权来索赔。实践中更多见的是以承运人的违约责任来索赔,这主要是由举证责任的轻重决定的。在侵权索赔中,索赔人必须举证承运人存在的过失,而在违约索赔中,索赔人无需证明承运人存在过失,只需证明承运人违反了运输合同即可。

  当以承运人违约责任起诉时,索赔人首先要识别起诉所涉及的运输合同。当船东以自有船舶承担全程运输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在认定合同;时,没有太多困难,因为只有唯一的运输单证且它足以证明运输合同。但当运输过程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运输单证,且它们又都像是涉及诉讼的运输合同的证明时,情况就会相当复杂,此时识别真正的运输合同也就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提单与租约并存

  船舶在期租或程租下签发提单是很普遍的作法,这可由提单所具有的不同职能来解释(提单的职能包括: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收到货物的收据,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需要注意的是,提单的收据和货物权凭证的职能是稳定的,而它有时并不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相对来说,租约只有一个职能,它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因此,当存在租约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一定要识别提单是充当运输合同的证明,还是仅仅履行其作为收据物权证明的职能。

  二、多份提单存在

  国际运输方式构席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重要内容,而提单的发展也紧跟着国际运输方式的发展。例如,:当货物以CIF方式交易时,如仅有一个买方和一个卖方时,卖方负责组织把货物运至装港,然后再独立地签订海上运输合同;如果有必要的话,买方再安排货物从卸港卸下后的运输。整个运输过程中涉及三个承运人,存在三个运输合同。

  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方式的发展,例如在新的贸易方式下,卖方需负责安排全程运输,而在货物交由海运前后,可能涉及不止一个海运承运人或陆运承运人。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促使承运人提供全程运输服务,来替代贸易方安排运输的职责,承运人的这种服务称作联运。

  1.联运

  与海运承运人相关的联运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提单签发人仅对其自己船舶完成的运输阶段作为承运人负责,而对非其进行的运输阶段不负责任。在与其他承运人签订合约时,提单签发人仅是托运人的代理。第二种,提单签发人对货物从接受时起到最终目的地的全程运输负责,提单签发人通常与其他承运人称作接运承运人签订分合同,将某些区段的运输交由其他承运人经营,在分合同中,提单签发人充当托运人和收货人角色,分合同约束联运承运人和接运承运人双方的关系。

  在联运过程下,同一票货物可能对应多个提单,所有提单可能都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尽管如此,依据普通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可能受合同的约束或得到合同的保护。因此,联运过程中签发的提单,仅对其证明的运输合同当事人即签发者和持有者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情况下,识别哪一个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对货损负责是非常重要的。联运方式下运输合同的识别对于货损责任的保赔保险保障是很重要的。如果承运人承担全程运输责任,运输过程的部分区段又分给了接运承运人,当货物处于接运承运人照管下发生了损失,承运人的保赔协会对于货损不予负责。为获得保赔保险保障,承运人的联运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其保赔协会的批准,保赔协会在批准上述合同时,通常要考虑下列因素:联运提单的条款、航线的特点、分运输合同的条款和法律适用、联运承运人对接运承运的人追偿权的保留等。此外 ,由保赔协会的入会船舶实际从事部分海运是承运人获得保赔保障的必要条件。

  2、无船承运人(NVOCC).

  无船承运人的职责通常是,将从不同托运人接受的货物组成一个货运单元(通常是一个集装箱),与承运人签订合同将货运单元交由承运人运输,同时从承运人处取得证明运输合同的提单。无船承运人也作为承运人向不同的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因此,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发生业关系,又以托运人的身份与海运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无船承运签发的提单,对于海运承运人和接受其提单的托运人不产生合约关系。无船承运人与海运承运人的关系类同前述接受全程运输责任的联运承运人与接运承运人的关系,区别是无船承运人本身并不实珧从事任何区段的运输。   与无船承运人签订合同的海运承运人的保赔保险,在某些情况下会受到影响,如当它被与无船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货主起诉时。在某些国家(如美国)的法律中,海运承运人可能被判定需依据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向货主负货损责任。依据美国适用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规定,如前所述,与无船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货主无权以合同责任起诉海运承运人。但是如果在法庭上能够举证:(1)承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知晓对方是一无船承运人;(2)在知晓无船承运人将签发其自己条款的提单情况下,承运人未予以阻止仍接受货物装于其船上运输;美国法院就可能判决承运人受无船承运人提单的制约。如果承运人明确授权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那么它必须向货主负责,即使承运人保持沉默授权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承运人需依据无船承运人提单条款(如同承运人作为地船承运人提单的承运人一样)向货主负责,如果无船承运人提单规定的责任,高于保赔协会条款规定的责任,即使海运承运人的提单条款符合保赔协会保险条款的要求,承运人从保赔协会获得的补偿仍以保赔协会条款的规定为限。

  综上所述,运输合同的签订不仅可能影响到承运人保赔保险保障。因此,在签订运输合同和签发货物单证时,承运人一定要确保运输合同(尤其是特殊运输方式下的运输合同)条款不要影响其保赔保险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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